这些日子以来,被关在看守所内,赵林元不知道打了自己多少个巴掌。
诚然,失恋的滋味确实是不好受!
但与失恋相比,失去自由的滋味明显是更让人难受的。
生命诚可贵,爱情价更高,若为自由故,两者皆可抛!
直到今天,赵林元总算是明白了这句话的涵义,自由无价!
幸好,通过律师口中,赵林元得知他犯的事情还不算严重,最多蹲个两三年就出来了。
如果认罪态度良好,积极道歉,诚心悔过,说不定还不用坐牢。
总之具体如何,还得看他在法庭上的表现,和法官会如何宣判。
旁听席上,赵林元看到了老父亲和老母亲老泪纵横,在那无声抹着眼泪,心里很难受。
他为了一个女人,失去了自由,还让父母蒙羞,实在是不应该。
审判席上,王永吉还没开始例行问话,赵林元就已是满眼通红。
回答问题的时候,声音一度哽咽,看着令人唏嘘。
旁听席上,路人粉们相约而来,看到这一幕有点懵。
“这还没开始呢就哭了,该不会真的诚心悔过了吧?”
“看起来很像,我感觉是白来了,这把是认罪局。”
“大无语,为什么每次参加庭审都遇不到那种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呢?”
“我怎么感觉‘路人甲’视频里那些桀骜不驯的被告人都是假的,我现实中从来没看到过,哪来的那么多奇葩啊。”
“……”
不远处的法警听得窸窸窣窣的讨论声,无语地循声望去。
见他们没有停下来的迹象,不得不走过去发出提醒。
“警告一次,这里是法庭,有什么事过后再讨论,不要干扰到庭审。”
几人面色一滞,表情讪讪,捂住了嘴巴。
拒不认罪的罪犯没看到,收获了传说中的法警警告,应该也不算是白来了。
几人心有灵犀一般,对视一眼,点了点头,对法警同志的操作表示认可。
法庭上方,王永吉完被告身份信息,还告知了他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一系列流程下来,进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环节。
公诉人站起身,发言铿锵有力,将赵林元的罪行缓缓道来。
赵林元于XX月XX日和XX月XX日,连续两个晚上,从楼上往楼下丢酒瓶子。
第二次被保安大叔发现,不仅不听劝告,还叫嚣威胁楼下制止他的保安大叔。
两次高空抛物,一共砸坏三部车子,造成财物损失高达两万余元。
……
审判长王永吉点点头,看向被告席,沉声开口。
“被告人赵林元,你是否听清楚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?”
赵林元轻声说道:“清楚。”
王永吉继续问道:“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意见?”
赵林元回答道:“没有意见,我认罪。”
这起案子证据确凿,有人证、物证还有视频等一系列东西。
若是想否认,千难万难,不认罪就是死路一条,平白给自己增加吃牢饭的机会。
这点魏成胜和赵林元解释得很清楚,还告诉他为了帮他减刑,其父母作出了什么事情。
又把‘路人甲’视频中,那些个拒不认罪的案例拉出来,在他面前仔细分析。
赵林元这事说大不大,说小也不小。
未来的日子如何度过,就看赵林元怎么抉择了。
这种情况下,没喝酒,又在看守所里反思许久,后悔不已的赵林元当然清楚该怎么做了啊。
审判席上,王永吉满意地点点头,将目光投向原告席。
“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,对被告人进行发问。”
赵林元不否认所犯下的一切,案子就好审理多了。
剩下的,就是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法庭上再过一遍,确认一些细节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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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人的质问,当然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问的。
身份不同,立场不同。
而辩护律师这时候就要发挥作用了。
比如公诉人问赵林元是否清楚,高空抛物不仅违法,还有可能对下方的来往的行人等造成巨大威胁。
而律师便会提问赵林元是否清楚当时的时间,下方是否有行人之类的。
这样做,有利于从侧面减轻赵林元的主观恶性,还有犯罪动机。
知道下方有人,去丢东西,和知道下方没有人,才去丢东西,区别很大!
当然,本案中第二次丢酒瓶,保安是听到声音过后才跑过来制止的。
而赵林元想用酒瓶子砸他,这点有待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辩护。
来到举证环节。
公诉人提出的辩护观点,无疑是赵林元叫嚣着要给保安大叔开瓢,酒瓶子越扔离保安大叔明显拉近。
而魏成胜提出的辩护观点,则是赵林元一开始丢酒瓶子时就没想着要砸人,只是喝多了在发泄情绪。
当时说的不过是醉话,是在发泄心中的不满。
而且他的力气没那么大,做不到把酒瓶子丢那么远。
从始至终,酒瓶子只是在车子附近徘徊,保安大叔也未曾靠近车子等等。
整个过程,双方你来我往,唇枪舌战。
而赵林元非常老实,问什么就答什么,没有说半句废话,也没想着去否认什么。
生怕一不小心就在法庭上说错话,为自己加牢饭。
“咚!——”
法庭上方,王永吉放下手中的法槌,左右扫视一圈。
沉声开口道:“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,原告方有无新的辩护意见需要补充?”
该辩论的,在第一轮已经辩论过了。
第二轮若是没有新的辩护意见,只能做总结性发言,再次强调已方诉求。
公诉人站出来,开口道:“被告人赵林元无视法律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,第二百七十五条,第二百九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,故意毁坏财物罪,寻衅滋事罪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、情节、性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,还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,依法作出判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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